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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与马平小、张美清、郝飞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马平小,张美清,郝飞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木瓜乡。负责人:姬建慧,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芷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郝小强,系该分理处员工。被执行人:马平小,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张美清(系马平小之妻),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郝飞小,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马平小、张美清、郝飞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平小、张美清、郝飞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瓜分理处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2017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