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金哲与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哲,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1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2号楼36层6单元。负责人:林惠金,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金哲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驾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1民终1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哲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事实及理由:1、安驾分公司解除与金哲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金哲工作期间并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违规操作行为。2、安驾分公司解除与金哲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依法通知工会,违反法定程序。3、安驾分公司支付的勤奋奖不等同于加班费,勤奋奖的支付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且其提供的工资明细没有金哲签字确认,不能证明已支付加班费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金哲主张安驾分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本人工作期间并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违规操作行为,且安驾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未依法通知工会,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本案在一审时已查明金哲在入职时收到《神州专车驾驶员管理手册》并在《神州专车驾驶员管理手册》阅知单上签字。该手册已经员工代表讨论通过。在《神州专车驾驶员管理手册》中规定对于瞒报、多报费用,侵占客户公司利益的;驾驶员非公务私自动车或者私自接单;驾驶员使用客户租用车辆办私事的;违规操作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个人工作业绩造假等行为,安驾分公司可以与专车司机解除劳动关系。本案在一审审理时安驾分公司为证明金哲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存在,已向法院提交了神舟租车GPS管理系统截图,截图显示金哲存在手动更改里程数的情况,安驾分公司另外提交了由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系统数据该公司无更改权限。金哲对GPS管理系统截图有异议,但是其并未提出具体的证据和事实予以反驳。安驾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金哲签字确认,金哲入职前安驾分公司已对其进行了培训,金哲的行为违反安驾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安驾分公司在解除与金哲劳动关系时尚未成立工会组织,因此,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关于金哲主张安驾分公司支付的勤奋奖不等同于加班费,勤奋奖的支付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且安驾分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没有其签字确认,不能证明安驾分公司已支付加班费的事实问题,本案二审庭审中金哲对安驾分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的工资发放数额并无异议。安驾分公司对金哲进行了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包含工资收入及工作时间的约定,对加班费及八小时外自愿上线工作公司支付勤奋奖也进行了规定,金哲于2015年8月至12月在安驾分公司工作,安驾分公司2015年8月、9月、10月向其支付的勤奋奖远大于基本工资,且安驾分公司在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支付了加班费。金哲向安驾分公司再主张加班费,但是金哲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具体的加班时间情况及欠发加班费的事实存在。原审判决正确,对金哲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金哲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雷审判员 吕丽审判员 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