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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登沙河颢瀚防火保温板厂与大连特派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州登沙河颢瀚防火保温板厂,大连特派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281号原告:大连金州登沙河颢瀚防火保温板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阿尔滨村。经营者:初万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特派尔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大连金州登沙河颢瀚防火保温板厂诉被告大连特派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大连金州登沙河颢瀚防火保温板厂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金州登沙河颢瀚防火保温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计5800元,由大连金州登沙河颢瀚防火保温板厂负担。审 判 长  王雪飞审 判 员  张亚丽代理审判员  迟 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