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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远怀与刘知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怀,刘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165号申请���行人张远怀,男,生于1948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被执行人刘知珍,女,生于1952年5月1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22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9号日立案受理张远怀申请执行刘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刘知珍尚欠申请执行人张远怀欠款本金10万元、利息50000及垫付的诉讼费用141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知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远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0522执165号本次执行程序。二、刘知珍继续履行(2016)川0522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路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