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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作双与被告慈利县李旦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双,慈利县李旦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044号原告:王作双,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平,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利县李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三合口乡战马村7组。法定代表人:李思旦,董事长。原告王作双与被告慈利县李旦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作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作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7.99元,由原告王作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业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建军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