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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宁德市航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宁德市航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02行审32号申请人福建省宁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光青,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萍,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福建省宁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龚连清,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福建省宁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宁德市航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海,经理。申请人福建省宁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宁人防【2016】决字01号《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福建省宁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 鑫人民陪审员  钟岩梅人民陪审员  林宏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文慧附:本案裁判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