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3075黄亚香与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香,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3075号原告:黄亚香,女,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苏平,男,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黄亚香与被告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亚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亚香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合计人民币1282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曾于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中路323号开设体育彩票门市,在原告经营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处赊打体育彩票。截至2014年3月5日,被告共结欠原告彩票款合计人民币13120元,由被告苏平在欠条上签名为证。后被告归还了300元,目前,尚结欠原告1282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被告苏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于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中路323��开设体育彩票门市,在原告经营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处赊打体育彩票。2014年3月5日,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欠条上签名确认其于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3月5日期间所结欠的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13120元。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300元,余款1282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我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苏平尚结欠原告高亚香12820元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签名确认的欠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2820元借款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裁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亚香借款12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元,依法减半收取6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苏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季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