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刑初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6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于奔,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铁玉、王明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于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14时15分,被告人孙某某超速驾驶黑GQ×××××号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型号JTEBX3××),沿鸡密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7千米312米弯道处时,驶入行驶方向左侧沟内,造成车辆翻覆并撞在树上,乘车人连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康某一、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康某二、康某三、张某某受伤。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经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康某四、孙某一、郭某某的证言;受伤被害人康某二、康某三、张某某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定量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车辆行驶车速鉴定、鸡东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孙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已取得死亡被害人家属、受伤被害人的谅解,且社会现实表现良好,多次对福利院、失学儿童等弱势群体进行资助,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属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死亡被害人亲属及三名受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并处以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景峰审判员 徐忠祺审判员 盖秋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媛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