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昌奇与严万彬钟方权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昌奇,钟方权,严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昌奇,男性,汉族,1966年0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钟方权,女性,汉族,1966年12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严万彬,男性,汉族,1966年0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昌奇与被执行人钟方权、严万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方权、严万彬同意返还部分借款,申请执行人何昌奇提交申请书,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4执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全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辽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