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执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昌奇与严万彬钟方权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昌奇,钟方权,严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昌奇,男性,汉族,1966年0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钟方权,女性,汉族,1966年12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严万彬,男性,汉族,1966年0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昌奇与被执行人钟方权、严万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方权、严万彬同意返还部分借款,申请执行人何昌奇提交申请书,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4执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全斗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辽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