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洁与丰德维、吴月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丰德维,吴月梅,丰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民初2023号原告:王洁,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满,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德维,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吴月梅,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丰德洋,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王洁与被告丰德维、吴月梅、丰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满、被告丰德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德洋、吴月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丰德维、吴月梅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丰德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丰德维、吴月梅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8日及9月15日,被告丰德维经丰德洋担保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和20000元,借期均是两个月。逾期后该款经原告索要至今未付。丰德维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丰德洋、吴月梅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丰德维、吴月梅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15日,被告丰德维经丰德洋担保向原告王洁出具借据向其借款30000元,其中10000元借款的还款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20000元借款的还款时间为2016年11月19日。两份借据还载明如逾期还款加息50%。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从而成讼。以上事实,有借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借款人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丰德洋在借条上签名承担保证责任时未明确保证方式,故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因本案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利息,因本案借款约定了加息条款,且被告丰德维自认年利率为24%,原告主张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未超出其权利保护范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丰德洋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丰德维、吴月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原告主张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丰德维、吴月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洁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9日起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0日起算,上述两笔均按年利率24%计算,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丰德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