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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章明、胡健等与王柏满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明,胡健,王柏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084号原告:刘章明,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胡健,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王柏满,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东,该公司经理。原告刘章明、胡健与被告王柏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徐新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章明、胡健的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明、胡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刘章明、胡健负担。审 判 员 雷锦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鲍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