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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诉李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477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本院的(2016)陕0404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决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缴纳罚金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信息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陕0404执47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敏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