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曹兵、谭玉辉与谢世云、虞霞、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张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兵,谭玉辉,谢世云,虞霞,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张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兵,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谭玉辉,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谢世云,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虞霞,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子同桥路119-2号。被执行人:张俊良,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曹兵、谭玉辉与谢世云、虞霞、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张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世云、虞霞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张俊良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8868元、保全费312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0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世云、虞霞、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张俊良的银行存款41898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