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执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成、蔡瑞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蔡瑞生,林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成,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四川省达州市。被执行人:蔡瑞生,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瑞玲,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李成与被执行人蔡瑞生、林瑞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6)闽0625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实施冻结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蔡瑞生、林瑞玲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狮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