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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方学志与承德县鞍匠镇四道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学志,承德县鞍匠镇四道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1307号原告:方学志。被告:承德县鞍匠镇四道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姜文兴,村主任。原告方学志与被告承德县鞍匠镇四道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道河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学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道河村委会负责人姜文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学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建村部工程款10.8万元及拖欠利息。事实和理由:在2012年5月份,原告承揽了被告四道河村委会村部的承揽建设工程。经结算,被告现欠原告工程承揽费10.8万元。原告找被告多次,但被告总以没钱为由向后推拖。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好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原告方学志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2年5月四道河村老村部建设承包合同;2、2014年10月14日四道河村委会出具的欠条;3、2017年5月10日四道河村委会证明。被告四道河村委会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被告四道河村委会将本村建村部工程(包括拆旧村部,拆院墙)承包给原告方学志施工。2014年10月14日,被告四道河村委会给原告方学志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记载:“今欠到方学志10.8万元,在2016年11月1日前给付。如逾期不给付,自2012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注明:2012年方学志建村部工程款。如村届时无力支付工程款,方学志可依法拍卖村部抵债。”到目前为止,被告四道河村委会对该工程款10.8万元未能给付原告方学志。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2012年5月四道河村老村部建设承包合同;2、2014年10月14日四道河村委会出具的欠条;3、2017年5月10日四道河村委会证明。4、原告方学志的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四道河村委会欠原告方学志建村部工程款10.8万元,有四道河村老村部建设承包合同、四道河村委会出具的欠条及其证明予以证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四道河村委会依法应当给付原告方学志建村部工程款10.8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付。本院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承德县鞍匠镇四道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方学志建村部工程款10.8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方学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00元,减半收取计1230.00元,由被告承德县鞍匠镇四道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佟秀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