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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毛财成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财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刑初8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财成,男,1950年3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3月1日被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被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财成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廖名洪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顺孝、马万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舒越担任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财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毛财成前往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原头堂乡)某某村“万荣庵”岭的自留地中锄草。被告人毛财成万荣庵岭的自留地分为两块,被告人毛财成先将第一块畲周边的茅草扫倒,然后和护林员王某某一起守着将其烧完,王某某在第一块畲周边的茅草烧完后离开。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毛财成用随身携带的红色打火机点燃第二块畲里扫倒的茅草,由于当天风大,火势迅速蔓延到“仙屋祖”山里,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武冈市林业勘测设计队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为249亩,其中未成林(造林)地69亩,宜林地180亩。本次失火案火烧现场直接经济损失为29832元,其中某某村经济损失29832元、某堂村经济损失为0元。案发后,被告人毛财成补栽了树苗,取得了被害单位迎春亭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委、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毛财成接受社区矫正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被告人毛财成认罪态度好、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毛财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毛财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毛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毛财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谅解书;报告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财成因过失引发山火,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财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毛财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毛财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具备帮教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财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名洪人民陪审员  唐顺孝人民陪审员  马万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舒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