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顺琴与永善县溪洛渡镇干河村太平五组、黄兴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顺琴,永善县溪洛渡镇干河村太平五组,黄兴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553号原告肖顺琴,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永善县。被告永善县溪洛渡镇干河村太平五组。代表人何太华,该社社长。被告黄兴华,男,现年52岁,住云南省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顺琴诉被告永善县溪洛渡镇干河村太平五组及黄兴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肖顺琴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顺琴向本院申请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顺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元,由原告肖顺琴承担。审判员 刘远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