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精剑与何志泉、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精剑,何志泉,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758号原告:肖精剑,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何志泉,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国际商业城B区2座2层401-408号。法定代表人:孔庆强。原告肖精剑诉被告何志泉、佛山市顺德区锦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肖精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精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精剑负担。审判员 王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