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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小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611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小双,男,1987年3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3年9月21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小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代理检察员李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小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小双至南通市港闸区多次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取现金、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财物,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886元。指控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小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小双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小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小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朱小双至南通市港闸区多次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现金、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财物,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886元。分述如下: 1、2016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小双至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盛唐健身会所,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黄某价值人民币7元的酷派牌手机一部。 2、2016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朱小双至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街道高迪晶城广场,翻窗入室,在博华教育窃得被害人李某及被害人陈某1笔记本电脑各一台(未能鉴定价格);在江北传菜饭店内窃得被害人孙某现金人民币20元及身份证一张。 3、2016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朱小双至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翻窗入室,在唯德人家饭店窃得被害人沈某现金人民币300元;在赵家厨房饭店窃得被害人赵某现金人民币400元;在德林家常菜饭店窃得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300元。 4、2016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朱小双至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鸿鸣摩尔广场,翻窗入室,在牙博士口腔医院窃得店内iphone4s手机5部(其中白色1部未能鉴定价格,黑色4部价值人民币768元),价值人民币508元的iphone5c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7元的TCL手机一部,mini2平板电脑一台及笔记本电脑一台(未能鉴定价格);在能人居酒楼内窃得被害人陈某2现金人民币4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玉溪牌香烟18包、红南京牌香烟18包及硬壳中华牌香烟2包(均未能鉴定价格);在南通特色私房菜饭店内窃得被害人季某现金人民币30元。后其将盗窃的部分手机卖给许爱斌,得款人民币550元。 5、2016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朱小双至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江海风情街,翻窗入室,在我家酸菜鱼饭店内窃得被害人苏某价值人民币1017元的华为牌手机一部;在忠正酒楼内未窃得财物。 6、2017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朱小双至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金海岸广场,翻窗入室,在烨阳装饰公司内窃得被害人缪某价值人民币95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817元的小米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价值人民币282元的黑色花花公子牌皮包一只;在邵厨私房菜饭店内窃得被害人邵某现金人民币400元。 另查,涉案的酷派牌手机、黑色iphone4s手机4部、iphone5c手机、TCL手机、华为牌手机、联想笔记本电脑、小米笔记本电脑、花花公子牌皮包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后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小双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发破案经过、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证、未到庭证人许爱斌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黄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朱小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小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朱小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和劣迹,且系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小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小双继续向被害人退赔赃款(详见清单)。 三、追缴被告人朱小双非法所得人民币55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 冯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翟佳卉 附:责令退赔清单 起诉书顺序 被害人 金额(元) 二 孙乐文 20 三 沈德新 300 赵峰 400 张玉容 300 四 陈峰 40 季春丽 30 六 邵树建 400 合计 149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