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冠友与孔令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友,孔令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105号原告:王冠友。被告:孔令一。原告王冠友与被告孔令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王冠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冠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越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