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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冠友与孔令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友,孔令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105号原告:王冠友。被告:孔令一。原告王冠友与被告孔令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王冠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冠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越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