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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2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俊文、陈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文,陈汉辉,李圆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俊文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上杭县茶地乡政府职员,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汉辉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圆香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俊文与被执行人陈汉辉、李圆香借款合同责任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汉辉在银行有存款5959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扣除诉讼费、执行费,申请人领走5664元。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企业注册信息、没有房产、国土的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晓君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