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采早与阳耀勇、伍了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采早,阳耀勇,伍了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刘采早,男,194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阳耀勇,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隆回县。被执行人伍了美,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刘采早与阳耀勇、伍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