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吕方方、吕成成等与张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方方,吕成成,张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705号原告:吕方方,男,生于1988年11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吕成成,男,生于1988年11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韶,女,生于1989年12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郭强,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巧丽,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方方、吕成成与被告张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方方、吕成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方方、吕成成撤回对被告张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方方、吕成成负担。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