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强、陈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张强,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强,男,198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陈华,女,1990年8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强、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华、张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华、张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张强、陈华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