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高保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保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0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保卫,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富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保卫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保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高保卫在义乌市腾讯网吧,趁108号机位上的被害人吴某睡觉之际,窃得被害人吴某放在桌上的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保卫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高保卫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保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保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保卫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