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光坤与刘玉兰、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坤,刘玉兰,刘磊,刘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837号之一原告:徐光坤,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刘玉兰,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刘磊,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刘升武,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坤诉被告刘玉兰、刘磊、刘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光坤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诉讼保全费1020.00元,均由原告徐光坤负担。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