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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沃龙方与许建新、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龙方,许建新,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397号原告沃龙方,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许建新,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李静,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沃龙方与被告许建新、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沃龙方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建新、李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沃龙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沃龙方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沃龙方负担。审判员 黄 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于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