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胜与王瑞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王瑞芹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839号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王瑞芹,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原告陈胜与被告王瑞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审判员 姜敬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