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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2017)陕0111行审44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诉西安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1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韩菊,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干部。被执行人西安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军民,该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杜延斌,男,该管理处职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市环灞罚字【2016】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罚款30000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市环灞罚字【2016】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