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郑兴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131号移送执行人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兴华,男,生于1975年11月30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3)宜高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郑兴华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额2000元。执行中本院网络查控三次,传统查控一次(房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3)宜高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郑兴华应付刑事罚金2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