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侯龙柱与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人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龙柱,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侯龙柱,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法定代表人:马喜军。地址:河南省武陟县。上列双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武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案字(2016)0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侯龙柱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大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