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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东旗与被执行人陕西楠海实业有限公司、杜长生、张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东旗,陕西楠海实业有限公司,杜长生,张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赵东旗,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漳泽电力河津发电厂家属楼**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陕西楠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西段村孔家寨帝都花园20幢1单元601室。被执行人杜长生,男,53岁,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民生西路柳林新村*号楼*单元*层*号。被执行人张劲,男,58岁,汉族,住陕西省乾县城关镇凤水台街**号。申请执行人赵东旗与被执行人陕西楠海实业有限公司、杜长生、张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晋088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东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楠海实业有限公司、杜长生、张劲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20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