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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7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德荣与何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荣,何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379号原告:王德荣,男,1970年1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何金女,女,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王德荣诉被告何金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德荣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德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鹏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