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平度市豪迈木工机械配件厂与青岛澳世佳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豪迈木工机械配件厂,青岛澳世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068号原告:平度市豪迈木工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平度市华侨科技园世纪大道***号。负责人:何洪友,男,1973年8月12日生,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青岛澳世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华侨科技园世纪大道30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波,总经理。原告平度市豪迈木工机械配件厂与被告青岛澳世佳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平度市豪迈木工机械配件厂诉称,2013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为75000元。合同期内租金及水电费原告均按期缴纳。2016年8月房租到期前原告搬离,被告要求交纳卫生费押金20000元,原告认为清理卫生费用2000元足够,遂拒绝。被告便以此为由扣留原告价值70000余元的设备及物品。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扣留的所有设备及物品,并赔偿因停产导致的经济损失110000元。被告青岛澳世佳工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3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同发生争议,由青岛市仲裁委员会处理。本案应由青岛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8月30日,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最后一款约定:“本合同自2013年8月30日起生效,如有异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青岛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为终局裁决,对甲乙双方都有约束力。”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故本案应由青岛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度市豪迈木工机械配件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忠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