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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81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贵州好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好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81民初974号原告:贵州好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565037273N法定代表人:廖孝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铖,贵州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琴,贵州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2305法定代表人:周遵富。原告贵州好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好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好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好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12元,减半收取2656元,由原告贵州好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树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