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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鑫与被告敖贵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鑫,敖贵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311号原告:王利鑫,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敖贵树,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王利鑫与被告敖贵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敖贵树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利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敖贵树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习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