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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4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黄楚云、章卫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黄楚云,章卫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469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负责人:叶祝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楚云,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被告:章卫涛,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中山分行)诉被告黄楚云、章卫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中行中山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虹、被告章卫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楚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黄楚云、章卫涛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楚云拖欠信用卡款项未依约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黄楚云立即向原告中行中山分行归还信用卡交易款暂计至2017年2月6日透支本金103630.91元、利息4981.54元、违约金(含滞纳金)16589.81元,以上合计125202.26元,及2017年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黄楚云向原告中行中山分行偿付律师6000元;3.被告章卫涛对被告黄楚云的上述信用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楚云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卫涛辩称:其对欠款没有意见,其一直有还款,且有与银行积极沟通。被告章卫涛在举证期内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开卡银行:中行中山分行。申请人:黄楚云信用卡卡号:62×××14。信用卡种类: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没有额度,不能消费,只能用于偿还大额分期业务借款。所涉业务:2015年1月21日,中行中山分行与黄楚云签订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编号2013DEFQ009061)约定:中行中山分行根据黄楚云的需求,将黄楚云信用卡“大额分期”额度授信人民币360000元,划至黄楚云指定交易对象的收款账号(不含手续费)(账户名称温科明,开户行中行中山分行,账号62×××95)分期期限为24期,手续费率为10%。同日,黄楚云签具借款借据确认向中行中山分行借款上述360000元。2015年1月21日,章卫涛签具承诺函主要载明:本人章卫涛与持卡人黄楚云身份证号为夫妻关系,黄楚云与中行中山分行豪逸华庭支行签订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编号2013DEFQ009061)项下借款为本人与持卡人的共同债务,本人承诺为该协议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利息计收标准: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计收标准: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滞纳金改为违约金。欠款情况:庭审中,中行中山分行表示,黄楚云在诉讼中有还部分款项,截至2017年5月2日,黄楚云尚欠本金102130.91元,利息8201.52元、滞纳金16589.81元,合计126922.24元。利息从2017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从2017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同时明确黄楚云拖欠信用卡2016年12月31日前的滞纳金是11064.62元。实现债权的费用:中行中山分行未提交证据证明支出律师费。另查:庭审中,章卫涛确认与黄楚云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目前仍系夫妻。本院认为,黄楚云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愿意遵守中行中山分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及双方签订了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该合约及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黄楚云借款后未按期足额还款,属于违约,应承担偿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关于黄楚云欠款的数额,有中行中山分行提交的系统数据以及交易流水予以证明,且黄楚云没有提交证据予以反驳,而章卫涛对欠款金额予以确认,故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滞纳金的计算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16年4月15日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并且,对于黄楚云逾期未还款的行为,中行中山分行已对2017年1月1日前按原约定计算滞纳金,并计收利息及复利,已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故中行中山分行仍主张2017年1月1日起计算逾期未还款的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行中山分行主张章卫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章卫涛出具承诺函承诺确认黄楚云的上述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并作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黄楚云的上述债务发生于章卫涛与黄楚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且章卫涛对此亦表示没有意见。故本院对中行中山分行的该请求予以支持。因中行中山分行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实现债权支出了律师费,故本院对中行中山分行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黄楚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中行中山分行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楚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5月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合计110332.43元(从2017年5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以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1064.62元);二、被告章卫涛对被告黄楚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65元,被告黄楚云、章卫涛负担14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宝兴谭银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