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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辖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与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辖60号原告: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住所地益阳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皮智文。被告: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沅江市漉湖芦苇场。法定代表人:陈国栋。原告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因与被告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3月23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诉称,被告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通过暗管向赫磊洪道违法偷排污水54万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对其造成的水污染等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在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对污染的水环境要素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污染检测费、评估鉴定费和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该案本应由其管辖,但考虑到安化县人民法院是该市唯一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具有环境污染方面的专门审判力量和审判经验,拟将本案指定由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报请本院审批。本院认为,2016年12月12日,我院批复君山区人民法院设置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该法庭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法庭,负责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君山区所辖区域外涉洞庭湖水资源的一审环境保护案件。本案被告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污染的水域属于洞庭湖流域。为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探索环境公益诉讼以及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交由君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洪爱民审 判 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崔 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苏玲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