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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俞正新与钱月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正新,钱月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188号原告:俞正新,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科,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月娟,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总经理。原告俞正新与被告钱月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俞正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正新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正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1元,保全费2520,合计人民币3591元,由原告俞正新负担。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