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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兴发与齐华东、董庄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发,齐华东,董庄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847号原告:李兴发被告:齐华东被告:董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发诉被告齐华东、董庄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