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揭建德、揭华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揭建德,揭华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民终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揭建德,男,汉族,江西东乡县人,住东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勤荣,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华中,男,汉族,江西东乡县人,住东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俊、帅寒露,江西利群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揭建德因与被上诉人揭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9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揭建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赌博而发生的债务,被上诉人迫使上诉人打的借条,且数额较大的金额也需提供付款凭证,一审中的证人是和被上诉人一起开赌场的,其证言缺乏真实性。根据相关法律,出借人明知借款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打借条后还的4万元也是在赌场上还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揭华中答辩称,他都是在家里拿的现金,且有证人徐某、杨某看见,上诉人想赖账,才称是赌博借的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请,维持原判。揭华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人民币;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9万元,于2015年6月21日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之后,被告陆续给还4万元,现尚欠原告本金15万元,至今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熟人、朋友关系。被告揭建德因急需资金周转,先后向原告揭华中借款共计人民币19万元,后于2015年6月21日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揭华中,借条内容为“借到揭华中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今欠人揭建德,2015年6月21日。”后被告揭建德先后偿还了原告揭华中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至今尚欠原告揭华中款人民币1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揭建德至今尚欠原告揭华中款人民币15万元属实,应偿还,现原告诉请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揭建德辩称该借款系赌博所欠款,不是借原告款。经查,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被告所出具的借条原件及证人当庭陈述证实被告揭建德确实借了原告揭华中款,不属赌博款,且被告揭建德至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该借款系赌博所欠款,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揭华中与被告揭建德有过赌博行为;加之,原告揭华中向法庭出示了其银行流水明细单,证实原告揭华中经常从账户上存、取大额现金,有支付现金能力,原告揭华中诉称借现金给被告揭建德,符合民间借贷习惯和常理;被告揭建德还偿还过原告揭华中款人民币4万元,证实双方之间有借款事实。故被告揭建德的辩称意见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揭建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揭华中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揭建德承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根据二审书面审理情况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涉案19万元是否属于赌博而欠下的债务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因为和揭华中的外甥赌博,才欠下的钱,这属于违法活动借贷的发生,应该认定无效。经查,一审中为了证明揭建德确实向揭华中借款,向一审法庭申请证人徐某、杨某出庭作证,其中证人徐某证实看见一次揭华中在杨某家里给现金至揭建德,具体多少不清楚,但听说借了几次总共有20万;证人杨某证实揭华中在他家中借了几次钱给揭建德,具体时间不记得,是现金给付。该两位证人的证言能客观证实揭华中有向揭建德出借现金的事实,且能与借条相印证。另揭华中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其在银行的流水账单,可以证实揭华中有向揭建德借款的能力,结合借钱后揭建德还曾还过4万元至揭华中这一事实,本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上诉人称涉案款项系赌博欠下的赌债,证人与被上诉人系开赌场的合伙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揭建德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揭建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彦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