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高创测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尚先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先阳,西安高创测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先阳,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委托代理人侯亚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高创测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什字凤凰大厦*幢*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庞开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凤杰,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尚先阳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高创测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尚先阳于2007年10月入职高创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16年1月6日,高创公司制发员工辞退通知,通知显示“辞退理由:1、工作失职、营私舞弊,利用工作时间、公司资源给其他单位干活。2、虚假报销,套取个人利益。3、工作效率低下。说明:1、由于其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失,不予追究其经济责任。2、公司与尚先阳劳动关系于2016年1月6日结束,其工资发放到1月31日(2016年2月16日领取)。3、截止2016年1月7日与公司结清所有手续,无任何劳资纠纷。4、请各部门协助做好与该员工的辞退交接手续。”尚先阳在员工辞退通知中被辞退员工处签名。后尚先阳至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高创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966.83元;2、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1213.83元;3、2008年10月29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6687.43元;4、补缴2007年10月29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高创公司在仲裁中提出反申请,2016年6月7日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未劳人仲案字(2016)255号仲裁裁决:1、高创测控公司支付尚先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575.46元、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531.40元;2、补办2007年10月29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3、驳回其他请求。高创公司不服,遂形成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员工辞职通知是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通知书名为通知书,实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劳动者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员工辞职通知显示辞退理由之一即营私舞弊,尚先阳在该通知中被辞退员工处签字证明其对通知内容的确认,故高创公司无需向尚先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高创公司主张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员工辞职通知第三条显示,截止2016年1月7日与公司结清所有手续,无任何劳资纠纷,应视为尚先阳处分对年休假工资的权利,其再行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高创公司主张尚先阳赔偿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对外承揽工程给高创公司造成的损失383526.79元、尚先阳退还社保补助43672.00元、尚先阳补办离职交接手续并向高创公司交接相关工作资料的诉讼请求,未向原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原告西安高创测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尚先阳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575.46元及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531.40元。二、驳回原告西安高创测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尚先阳其余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原审宣判后,尚先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仅凭上诉人在辞退通知中签字就认定其对通知内容的确认,进而认定该通知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认定事实错误。1、从被上诉人作出《员工辞退通知》的过程可知,上诉人签字仅证明其收到该通知,并不代表对通知内容的认可。2、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通知工会进行举证可知,劳动关系解除系被上诉人单方解除,而非双方协商的结果。3、从上诉人后续的仲裁、诉讼行为可知,上诉人在《员工辞退通知》上签字并非对该通知内容的确认。4、从该《员工辞退通知》的形式、内容上看,显然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不符,并无认定为双方协议的依据。5、原审法院将通知认定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认定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6、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营私舞弊”的事实,前后自相矛盾。7、原审法院在《员工辞退通知》的性质认定上,前后自相矛盾。8、从被上诉人的行为看,被上诉人对“员工辞退通知”性质为“协议”的说法亦不认可。二、原审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判令“驳回上诉人其余诉请”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是经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后,被上诉人不服该裁决向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上诉人并未起诉,也未就被上诉人的起诉提出反诉。但原审法院却在判决主文中判令“驳回上诉人其余诉请”明显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超出审理范围。三、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支付上诉人未休年休假工资,依法应予支付。被上诉人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辞退理由成立,故被上诉人辞退行为违法,依法应当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此外,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安排上诉人休过年休假,应按规定支付上诉人未休年休假工资。综上请求,一、判令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0575.46元及2015年1月l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531.4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西安高创测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一审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答辩人依据法律规定与公司规章制度,已安排被答辩人休年假,根本不存在未休年假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公正。综上,答辩人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被答辩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与其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请求贵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高创公司于2016年1月6日作出《员工辞职通知》,该通知第三条:截止2016年1月7日与公司结清所有手续,无任何劳资纠纷,尚先阳知晓该通知内容在该通知上签字确认。尚先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故尚先阳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尚先阳主张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员工辞职通知第三条显示,应视为尚先阳处分对年休假工资的权利,其再行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故尚先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尚先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志愿审判员 牟凤燕审判员 范水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