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包成俊与杨军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成俊,杨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110号原告:包成俊,男,生于1940年10月16日,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祁家集镇徐牟家村上庄**号。被告:杨军民,男,生于1980年4月3日,东乡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祁家集镇朱家坪村陈家山根*号。原告包成俊与被告杨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包成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成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包成俊免交。审 判 长 马胜云审 判 员 马俊艳人民陪审员 沙中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