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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破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炫雅鞋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炫雅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破申19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要负责人:韩建红,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温州市炫雅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双屿街道正岙工业区(温州市宏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内二、三、四层)。法定代表人:何海胜。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被申请人温州市炫雅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雅鞋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炫雅鞋业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炫雅鞋业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12年3月21日,炫雅鞋业向申请人借款300万元,约定于2013年3月20日归还。后因炫雅鞋业未按约还款,申请人向本院起诉。经审理,本院判令炫雅鞋业归还借款本金1985959.73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炫雅鞋业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本院查明炫雅鞋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炫雅鞋业成立于2009年10月14日,注册资金15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炫雅鞋业的登记住所地是温州市双屿街道正岙工业区,登记投资人为何海胜(出资额135万元,出资比例90%),伍海晓(出资额15万元,出资比例10%)。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炫雅鞋业欠申请人到期债务未清偿,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本院��定炫雅鞋业具备破产原因。炫雅鞋业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对温州市炫雅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 默代理审判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胡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瑞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