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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舒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畅,王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畅,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侗族,中国南方电网城东南分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凯里市。被执行人王恩东,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舒畅与王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9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恩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舒畅借款四十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四十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权利人舒畅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王恩东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恩东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查封王恩东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未找到该车辆下落,暂无法进行处置。另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王恩东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