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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洪九、干艳珍等与武穴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九,干艳珍,武穴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82行初21号原告:刘洪九,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干艳珍,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代理人:蔡志军,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011259958F。法定代表人:肖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金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亮,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洪九、干艳珍诉被告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洪九、干艳珍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洪九、干艳珍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九、干艳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洪九、干艳珍负担。审 判 长  夏少亮人民陪审员  钟喜红人民陪审员  王辉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