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81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毕文江与董志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文江,董志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899号原告:毕文江,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牛心顶镇牛心顶村2组。被告:董志家,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东煤公司102队工人,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牛心顶镇牛心顶村11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住所:梅河口市站前路503号。代表人:李立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文江诉被告董志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文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文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毕文江负担。审判员  张殿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