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前明与被告景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前明,景建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699号原告唐前明,男,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景建鸿,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唐前明与被告景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前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路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