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5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前明与被告景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前明,景建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699号原告唐前明,男,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景建鸿,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唐前明与被告景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前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路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