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照朋与孙文磊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照朋,孙文磊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567号原告:孙照朋,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被告:孙文磊,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孙照朋与被告孙文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照朋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