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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文婷与于艳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婷,于艳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843号原告:范文婷,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于艳惠,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范文婷与被告于艳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范文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店铺转让金211100元;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给付部分转让金产生的违约金50000元;3.被告承担律师费1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店铺转让金为300000元。被告交付给原告60000元首付款,并于2015年6月25日接手经营位于呼伦贝尔市××区供销社3号、4号门市的某某儿童水上主题乐园。原、被告约定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店铺转让合同,剩余的240000元,每季度给付原告15000元,于2016年6月25日前付清,并约定了违约金。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住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查找到该被告,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文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6元,减半收取计2743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晶